在职博士丨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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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华东师范大学章程》《华东师范大学卓越育人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 博士生培养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部(院、系)(以下简称“院系”)二级管理,由学校、院系(学科)、导师(导师组)按照本规定分工合作完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博士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各院系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所在学科博士生培养要求,做好博士生培养工作。

不同学科可根据自身特点,实行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分类培养,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学校鼓励、支持和推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培养、院系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培养以及海内外联合培养。

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培养工作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定及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笫四条博士生教育是最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博士生培养应依托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工作,将博士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诚信公正,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家国情怀和使命感。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

(三)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具有运用外语开展学术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第五条 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 “普博生” )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 )基本学习年限为5至6年,本科直博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 )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

普博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生、 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7年。


第六条 实行博士生培养弹性学制,鼓励院系在学术型硕士生中实行博士生预备制,建立有效的考核与分流机制,经过1至3年的培养与考察,择优录取为博士生。

完善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衔接,多措并举,吸引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鼓励达到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博士生,经导师同意后,申请提前毕业。


第七条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个别指导和导师组共同培养相结合。根据培养需要,导师组可由跨学科、 跨专业的专家组成。

博士生通过课程学习、参与课题研究等方式,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方法与技术,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术创新能力。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八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规定及学校其他相关要求,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所在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可提出更高的培养要求。

博士生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统一培养标准和规范,以此作为博士生培养的主要依据。特殊情况下,可按二级学科制定。


第九条 博士生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主要研究方向、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年度报告、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培养环节考核要求,学术活动和科研训练、科研成果、学位论文要求,以及基本文献阅读书目等。


笫十条 培养方案经所在学科(或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 “分委会” )讨论通过、学位点责任教授和分委会主席签字确认, 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培养方案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或培养要求的调整,需经学位点贵任教授和分委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专业选修课程由院系根据培养需要自主管理。

博士生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通过各培养环节考核,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生学习、 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生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依据。

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博士生应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按照本规定和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结合个人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导师和院系负责人审定后,交所在院系存档,并严格执行。

因客观情况变化而确需调整培养计划的,应在每学期选课期间,由博士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负贵人审定后,由所在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修订并备案。

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在学位课程基本符合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学科的课程和培养环节,经所在分委会认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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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笫十二条博士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主要由学位公共课程、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跨学科/跨专业课程四个模块组成。除学位公共课程外,总学分及其他各模块学分在不低于学校最低学分要求的前提下,由分委会结合本学科特点,对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笫十三条 学位课程与学分要求

(一)学位公共课程(含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1、 学位公共必修课程(不少于5学分)

(1) 思想政治理论课, 包括: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 学分,普博生、 直博生必修);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2学分,所有硕博连读生必修)、《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文科硕博连读生必修)、《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理工科硕博连读生必修);

(2) 第一外国语 (2学分, 所有博士生必修) ;

(3)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类课程(1学分,所有博士生必修):

修读方式有两种,一是修读研究生院开设的《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 课程或各院系开设的相关课程;二是自学为主,网上考核。

港澳台博士生可免修学位公共必修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由研究生院安排修读其他课程。

国际留学博士生可免修学位公共必修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第一外国语,代之以修读《中国概况》或《中国文明导论》和汉语课程等有关课程。

2、学位公共选修课程

学位公共选修课程主要包括研究方法类、人文素养类、科学素养类、创新创业类和教师教育类等课程。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一般需选修2学分,也可由跨一级学科课程的学分冲抵。

(二)学位基础课程

学位基础课为学位必修课程,鼓励以一级学科开设。

(三)学位专业课程

学位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以二级学科开设。

(四)跨学科/跨专业课程

需要选修2学分的跨学科/跨专业课程。


表1:博士生培养方案课程学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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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十四条 非学位课程

非学位课程是博士生选修培养方案要求以外的其他课程,所得学分记为非学位课程学分。跨学科的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本学科硕士或本科专业的有关课程,所得学分记为非学位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五条 博士生课程的修读、考核、成绩、补修、缓考等要求,按照《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养环节与考核分流


第十六条 培养环节考核是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证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院系应加强和规范培养环 节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公布实施细则,严格分流退出机制,分流比例由各院系自行确定,主动分流的名额不计入流失。


笫十七条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由各院系统一组织。博士生根据院系年度报告实施细则,每学年末(中期考核当学年除外)汇报本学年的学习、科研进展。年度报告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笫十八条 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是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前的综合性考试。重点考查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情况,以及综合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资格考试由院系统一组织。各院系应成立资格考试委员会,资格考试委员会由至少5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另聘请资格考试秧书1名,具体负责资格考试工作。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进行,采取综合考试 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普博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资格考试;硕博连读生 (取得博士生学籍后)可在第一学期进行资格考试,最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直博生可在第三学期进行资格考试, 最迟应在第五学期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者,经院系批准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

资格考试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资格考试的博士生, 方可进行论文开题第一次未通过者,根据院系安排参加第二次资格考试。第二次未通过者(含主动放弃者),普博生按肆业处理;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为同专业硕士生培养。


第十九条 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博士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研究计划的重要环节。开题内容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预期成果及创新点等。普博生、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学籍后)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直博生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开题。

开题报告由院系统一组织,具体时间由导师和院系确定,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2名,副高职称的专家需有博士学位。学科交叉培养的博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包 含相关学科的专家。

开题报告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未通过者,可在3个月后申请进行第二次开题。第二次未通过者,普博生按肆业处理;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为同专业硕士生培养。

研究过程中,如论文选题出现重大变动的,应重新组织开题。自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论文预答辩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科研训练与学术活动

导师或导师组是博士生科研训练的主要指导者。博士生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通过独立开展科研或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等方式,提高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学术鉴别、学术交流等能力,最终达到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目的。

学术活动包括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学科竟赛等。各院系按照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考核,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和博士生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国外访学等各种途径,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旨在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博士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普博生、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学籍后)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直博生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主要包括课程修读、年度报告、资格考试、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等完成情况。以上各环节考核通过者,中期考核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申请论文预答辩。未通过者,可根据院系安排申请进行第二次考核第二次未通过者,普博生视情况桉肆业或结业处理;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为同专业硕士生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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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二十二条 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须在学位论文评阅盲审前1个月通过预答辩。

预答辩由至少3名或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副高职称的专家需有博士学位)组成预答辩小组,设组长1名,博士生导师可为预答辩小组成员;另聘请预答辩秘书1名,具体负责预答辩工作。

论文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预答辩合格者,以及基本合格但修改后经导师同意者,可进入评阅盲审等后续环节。预答辩不合格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全面修改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重新进行预答辩。两次预答辩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除上述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须再次进行预答辩:

(一)评阅、盲审出现异议者(复议通过者除外);

(二)答辩未通过者;

(三)学位分委会审议未通过者;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


笫二十三条 创新成果审核

学校对科研成果发表不作统一要求,各院系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所需和卓越人才标准要求,制定符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创新科研成果要求。博士生科研成果应达到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经院系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


笫二十四条 分流退出

畅通博转硕的通递,除在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等环节,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硕外,在其他时段,若博士学业进展不畅,也可申请转硕。

转硕流程为:本人申请,经导师、院系同意后签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转为同专业的硕士生培养。博转硕的研究 生应在1年内完成学业。


笫二十五条 加强培养过程信息化管理。各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环节考核工作。各环节考核过程须在培养系统中及时记录,研究生院将组织研究生教学督导或相关人员进行抽检,如发现考核不规范或存在问题,将组织调查并予以处理。


笫二十六条 对各培养环节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博士生,可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诉,由院系组织专家组复议,复议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笫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博士生应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独立完成论文撰写。


第二十八条 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评阅、盲审、答辩,以及学位申请、学位评议与授予,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笫二十九条 攻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及艺术学等门类的留学博士生,学位论文一般用汉语撰写和答辩;攻读其他门类的留学博士生,学位论文可用汉语、英语或法语撰写和答辩,但必须有详细的中文摘要。全英文授课项目的留学博士生,其学位论文可以用英文撰写。


第八章 附则


笫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笫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级博士生开始施行。


【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2020年4月更新)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已于2013年发布。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特点分别制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

对性,是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发布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学

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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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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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侵权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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