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新时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培养并授予学位,重在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要,培养具备扎实系统专业基础、较强实践能力、较高职业素养的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层次分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二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四条 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领域,都应制定培养方案。培养单位应按照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领域的培养目标与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专业实践要求、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要求、培养方式与考核方式、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突出教育教学的职业实践性,强调基础课程和行业实践课程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培养单位应在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内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匹配工作,并在入学教育时做好培养方案解读工作。
第七条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基础和研究规划,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培养环节做出具体安排,对在读期间的科研方向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选题方向等提出初步设想。培养计划由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按时填写,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部培养处备案并执行。
第八条 原则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内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培养目标与方式、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论文撰写等做出具体安排,由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部培养处备案并执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和培养方式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和最长修业年限,以及延期申请和审批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导师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应根据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按照《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其他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实践,认真完成实践阶段的各项任务,按照要求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总结报告,并通过专业实践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撰写打好基础。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其中到职业岗位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专业实践环节未完成的不予毕业。

第四章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依据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培养要求和培养方案,确定各领域硕士专业学位是否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四条 各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同,中期考核时间不做统一要求,最迟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之前完成。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课程修读完成情况等。
(一)思想品德考核。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导师等对研究生的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二)课程考核。中期考核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中期考核要求的课程学分,未修读完则无法参加中期考核,导师和培养单位应督促学生尽快修读,待修满要求的课程学分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中期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中期考核通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中期考核要求的课程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则中期考核通过。培养单位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下载打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填写思想品德考核情况及中期考核结果并签字盖章。中期考核表由培养单位存档。同时,培养单位需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的中期考核模块填写并提交中期考核结果为“已通过”。
(二)中期考核不通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未按时完成中期考核要求的课程学分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则中期考核不通过。培养单位下载打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给出明确的中期考核结论(不通过),相应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上传“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在系统的中期考核模块填写并提交中期考核结果为“不通过”。
(三)第一次中期考核不通过(不合格)的,可申请重新参加中期考核。两次中期考核均不通过(不合格)的,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提出,经学校批准,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完成开题报告,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撰写阶段。各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同,开题报告时间不做统一要求。为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质量,开题报告与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开题报告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应结合专业实践,在深入调查研究实践领域前沿问题和大量阅读专业文献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具体形式和格式规范由各专业学位评审组规定。
(二)培养单位须成立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科专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含本人导师)、行业实践领域专家(校外导师)等组成,成员不少于三位,同时应安排专人做好开题情况记录。评审小组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情况表》上签署评审意见,按照五级制评定开题报告成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情况表》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培养单位、评审小组组长及成员签字后,交培养单位审核并存档。
(三)开题报告通过(及格以上成绩)者,需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的“开题报告”模块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至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阶段。
(四)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本次开题者,应至少提前一周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提交延后参加开题申请,下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延后参加开题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将签字盖章后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延后参加开题申请表》上传至“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方可延后参加开题报告。未提交延后参加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按时参加者,认定为开题报告“不通过”。培养单位教务员应联系评审小组给出明确的开题报告结论(不及格)并填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情况表》,将签字盖章后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情况表》上传“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同时在系统内录入评审结果并及时通知相关研究生。
(五)首次开题“不通过”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提交重新参加开题申请,下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新参加开题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签字盖章后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新参加开题申请表》上传“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方可重新参加开题。第二次开题仍不通过的,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提出,经学校批准,可予退学处理。
(六)开题报告通过后更换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的,须申请重新开题,流程同上。论文选题变动情况的界定和是否需要重新开题的决定,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评审组做出。

第五章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是保证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对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的综合考查,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课程修读完成情况、开题报告及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环节。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迟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组织。每年秋季学期教务部(研究生院)启动中期考核工作。培养单位应成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组。考核组由三至七位专家组成,组长由具有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业实践领域专家组成,其中,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导师应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参与考核。跨学科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具有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参加。鼓励聘请校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参加考核组。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通过(即合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修读完成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掌握本学科的研究历史和现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掌握本学科科学研究所需的基本技能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开题报告取得及格(含)以上成绩;通过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考核。
1、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不含培养环节)方可参加中期考核
2、思想品德考核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师(班主任)结合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平时表现写出评语。思想品德考核通过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
3、开题报告是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重要环节,应在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上述中期考核内容后开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专业实践,在深入调查研究实践领域前沿问题和大量阅读专业文献基础上,尽早确定研究选题,撰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具体形式和格式规范由各专业学位评审组(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培养单位和导师应加强选题的查重查新工作,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开题报告与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4、培养单位要求的其他考核内容,按照培养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程序和要求。中期考核组对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并给出“合格”/“不合格”的中期考核结论。考核组应指定专人对中期考核情况进行记录,考核情况应填写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专家评分表》(每位专家一份)、《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情况记录表》中,由考核组组长和成员签字后,交培养单位审核并存档。
(一)中期考核合格。由考核组给出明确的中期考核结论(合格)并填写相关考核材料,经培养单位审核后,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将中期考核结论提交教务部(研究生院)审核。
(二)中期考核不合格。由考核组给出明确的中期考核结论(不合格)并填写相关考核材料,经培养单位审核后,由培养单位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将中期考核结论提交教务部(研究生院)审核,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上传“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备案。
(三)申请重新参加中期考核。
1、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含开题报告“不及格”)的,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提交申请重新参加中期考核,下载《博士研究生重新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第二次参加中期考核。签字盖章后的《博士研究生重新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须及时提交“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备案。
2、首次中期考核合格,但在研究过程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或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化的,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重新进行开题和中期考核。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提交申请重新参加中期考核,下载《博士研究生重新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签字盖章后的《博士研究生重新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须及时提交“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备案。
选题变动情况的界定以及是否需要重新做开题工作的决定,由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评审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更换选题的申请须在第一次开题和中期考核半年之后方可提出,且只能申请更换一次。
3、重新参加开题报告的时间与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四)申请延后参加中期考核。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中期考核者,应至少提前一周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提交延后参加考核的申请,下载《博士研究生延后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教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延后进行中期考核。签字盖章后的《博士研究生延后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须及时提交“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备案。每次延后不得超过一学年。
未办理延后参加中期考核手续或延后申请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考核者,认定为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培养单位教务员应联系中期考核组给出明确的中期考核结论(不合格)并填写《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由培养单位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将中期考核结论(不合格)提交教务部(研究生院),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提交“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备案。
(五)在教务部(研究生院)启动中期考核工作截止之日起两周内,培养单位应将本级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结论全部提交“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
(六)两次中期考核均不合格的,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提出,经学校批准,可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存档。中期考核结束后,由培养单位保存纸质版相关考核材料和开题报告,待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后,将中期考核相关材料存入科技档案。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论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和内容涉密的,依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全面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度,定期对其课程修读情况、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研究生的学业进度。
第二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教务部(研究生院)指导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相关规定,梳理各年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度,对学业进度滞后的学生作出学业预警。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对于未达到培养方案学分要求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督促其尽快完成课程修读,参加中期考核、开题报告、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成绩审核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通过。如未完成其中的任何一项,则无法通过毕业成绩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达到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准予结业:
(一)本人申请结业的;
(二)因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质量标准,导师和培养单位建议结业的;
(三)未在学校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评阅,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
准予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结业手续,经审核通过,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因个人原因不办理结业手续导致学校无法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结业证书后,在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及学校学位申请审核程序的情况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结业一年以内、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结业两年以内可提交学位申请一次;学位申请过程中,论文答辩通过且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且不符合结业要求的,按照退学处理。经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申请,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结业和退学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应符合学校及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规范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申请、预答辩、检测、评阅及答辩等相关工作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的知识产权属北京师范大学,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内容的,署名作者第一单位须为北京师范大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5年8月22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管理工作细则》暂不废止,2024级(含)之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