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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造就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备解决复杂法治实践问题以及能够开展法治前沿问题研究并提出创新性方案的能力,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领军型法治人才。
02
培养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遵循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统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具有宽广国际视野,能够创造性运用科学方法对法治实践领域的前沿问题、重大复杂问题、跨行业问题等进行深度研究,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3、具有优秀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综合化知识结构,专业实践能力强,能够胜任高层次法治实务工作。
(二)具体要求
1、全面掌握政治理论、法律职业伦理、法学理论等专业知识,具有了解并解决法学热点问题、法治实践问题的能力;
2、综合掌握法律以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
3、具备获取知识、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协调的能力;
4、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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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对象
通过培养单位考试或者考核,获得所在法治工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推荐,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法律工作者:
1、具有硕士学位;
2、满足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或者法学、法律硕士学位,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之一;
3、申请时在法治实务领域工作并有5年以上法治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优秀法治实务工作业绩且将来仍计划继续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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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方式
1、基本修业年限为3~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2、建立健全“学校+行业”联合培养机制,在人才选拔、培养方案、教材建设、培养机制、论文考核、导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全过程协同。
3、以定向培养为主。
4、导师指导与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专业导师和行业专家指导相结合,法学理论培养与法学方法训练相结合,专业化课程学习、系统化科研训练和针对性实证调研相结合。
5、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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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内容与学分
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
(一)课程设置(不少于20学分)
1、公共必修课(6学分)
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
(2)习近平法治思想(2学分)
(3)专业外语(2学分)
2、专业必修课(不少于8学分)
(1)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2)法学前沿(2学分)
(3)法律方法(2学分)
(4)司法前沿(2学分)
3、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
培养单位根据办学特色开设。
(二)学术研究(2学分)
在学期间,应参加专业导师或导师组主持的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并结合课程学习与实践调研,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提交1篇代表学术水平的学年论文(论文不少于1万字,经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考核),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三)社会实践(2学分)
培养单位不安排统一集中实习。
在学期间,应面向法治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结合自身岗位,开展调研活动,至少提交调研报告、法律咨询报告、立法或修法论证报告1篇(不少于2万字);或者参与培养单位认定的其他社会实践训练。
(四)中期考核
培养单位可建立健全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机制及淘汰机制。
(五)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
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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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及实践成果答辩与学位授予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并符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法律博士专业学位。
(一)通过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培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送审前组织开展预答辩。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必须由3或5名专家进行评阅,至少1名为具有10年以上实务经验的法治工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其他应为法学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
(二)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主要流程应包括: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或评审、实践成果答辩等。可行性论证、展示与鉴定、答辩等环节应有法治工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的实务专家参与。
(三)学位论文及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答辩,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至少2名为具有10年以上实务经验的法治工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其他专家应为法学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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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培养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制(修)订实施性培养方案,实施性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有法治工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参与,并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来源|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