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9月13日,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领军型卓越法治人才。从政策导向与社会需求来看,我国未来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已达成基本共识。在设置该学位时,须避免与法学博士学位同质化,并精准回应法律行业对高精尖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经选择性借鉴域外法律博士的培养模式,并参考我国已有专业博士的教育经验,在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机制的建构中,应在招考、培养与毕业各环节注重对学生知识转化能力、学科融贯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的考察与提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设置了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培养类别,引起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讨论了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涵义、设置背景、必要性和原则,分析了会计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相关政策及其走向,探讨了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条件、招生方式和培养模式,最后就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如何办好会计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方案
2021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0351 法律”专业学位类别可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该征求意见稿充分回应了 2020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提出的“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的重点是……律师……等对知识、技术、能力都有较高要求的职业领域”,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立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支撑。在实践层面,《中国政法大学“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华东政法大学“十四五”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均已将开展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纳入未来实施计划,这将是继中国政法大学 2012年、2013 年分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应用型法学博士”招录合作协议之后,我国对于高端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又一次实质性突破。在理论层面,学界对开设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已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 [1]90-97,但针对如何建构科学合理的培养机制还需进一步探索。对此,本文将从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发,分析比对域外相关学位培养模式,充分解读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体系定位,以期建构适合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方向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
01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确保法律博士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独特性
作为即将新设的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找准法律博士独特的目标定位尤为重要,这也是证成其开设必要性的前提之一。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以及《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是为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在某一专门领域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其中,“应用型”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而“高层次”“未来领军人才”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学历高,更应体现在人才培养内涵上的超越性,而解读其究竟高在何处、优在何处是厘清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关键所在。
就法律行业而言,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应具有更为精准、独特的培养目标定位。与工程、教育、口腔医学等已设立博士专业学位的学科相似,法律具有高度应用性的特点,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恰是法律博士人才培养目标的题中之意。同时,为了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区分开来,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仅仅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还远远不够。作为博士学位获得者,依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法律博士还须扎实掌握法律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备独立运用科学方法、创造性地研究和系统解决司法实践中复杂问题的能力。鉴于这一要求,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应具备更为综合的专业素养,其中是否应该包含对科研创新能力、交叉学科背景以及问题解决水平等元素,以及如何使它与学术性博士的目标定位区分开来,还有待审慎探索。
(二)避免与现有法学类学位培养过程的同质化
培养目标的独特性须落实到培养过程的差异性。在法学类研究生教育体系中,法律博士的培养过程应着重与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区分开来。一旦与后两者趋同,法律博士学位设置的必要性将大打折扣。法律博士的培养过程应当紧紧围绕培养目标,突出实践应用、知识多元、个性创新等培养元素,设置独具特色的培养机制。法律博士的培养应与法学博士的培养做到互相补充,共同发展。其中,前者须突出应用能力的培养,尤其是要构建以实践项目为依托的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多主体、全过程、各方面参与,并有效发挥双导师的作用,避免与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模式的雷同。与法律硕士相比,法律博士的培养须对理论与实践课程设置更高要求,应着重培养科学性、创造性和系统性地解决司法实践中
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防止与社会法治人才精准需求的脱节化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伴随着智能化、全球化等复杂多元的时代背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专业水平、实务能力与职业素养等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虽然我国法学毕业生人数逐年攀升,但从用人单位的反馈来看,即使是硕士、博士毕业生,在应对实际法律问题时却难以学以致用,甚至无法进行基本的法律文书写作。在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等行业,开始出现法务低端市场的人才供应严重过剩,但法务高端市场的人才却极其匮乏的现象[2]8-15。同时,在人民法院内部,针对经济犯罪、知识产权、涉外商事以及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等审判业务领域,复合型法官的短缺更为突出[3]45-60,457。由此观之,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未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在就业领域出现了人才供需脱节的问题。法律博士的设置将精准回应社会需求,着重弥补毕业生知识运用能力较弱、奉献精神与团队意识不强等短板,避免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与社会需求错位,解决法律人才“结构性过剩”的现象,填补社会对于高端人才的现实需求。
02
域外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发展的经验镜鉴
(一)域外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的现状梳理
1、美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
在欧美教育发达地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已发展多年。美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严格实行精英化教育和职业化培养,培养了大量的优秀律师和政府官员,这对我国法律博士的培养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美国各州政府主要依托专业协会对法学院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项目进行统一有效的行业化管理。就学位定位而言,美国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以培养实务应用型法律人才[4]60-65 为目标,设置3年制教学。此外,美国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虽从名称看存在“博士”一词,但不包含独立的研究内容或论文,与学术型等其他博士存在本质区别[5]。
鲜明的职业性与应用性特征贯穿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招考、培养和毕业环节:在招考环节,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应具备本科学历,专业不受限制。确立申请制招考与第三方审核机制。申请者需向法学院招生委员会(LSAC)提供本科和研究生院的成绩单、标准化考试结果、个人简历、个人陈述、推荐信、多样性声明报告,由LSAC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培养环节,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理论与实践并存,开展小而精的方式教学,实现理论知识的把握,突出应用能力培训,强调法律职业道德和个性化培养。课程形式分为必修、个性化选修、体验式学习与专业写作。其中,法学院普遍将民事诉讼、合同、侵权、财产、刑法、宪法等基础课程及法律职业课程设为必修课。在具体教授过程中,注重跨学科研究,引导学生考虑基本法律问题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同时,法学院强调学生的个性化培养,学生可依个人兴趣选修相关课程,同时需修满相应学分。其中,课程开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论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如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加入20余个计划、研讨会和论坛项目,以此学习跨学科的法律知识以及现实存在的法律疑难问题[6]。为了顺利开展体验式学习,法学院还会提供充足且多样的法律诊所,如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具有六个独立的法律诊所[7];耶鲁大学法学院具有30余个诊所,涉及刑事、环境、金融等各领域[6];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提供11个诊所,统称米尔斯法律诊所[8]。除体验式学习要求的法律文书写作,法学院还设置严格的写作指导课程,由教师指导与监督。在毕业环节,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分、体验式学习以及写作考核。一方面,学生需完成必修课学习,修满选修课学分;另一方面,学生需完成全日制法律诊所培训以及通过写作考核。
2、日本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
受美国J.D.(法律博士)培养模式影响,日本于2004年设立法科大学院,开展法律职业培训教育,并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培养目标设立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文部科学大臣认证授权的评估机构对拥有专业研究生院的大学每五年进行一次认证评估,评估项目包括课程设置、师资组织、成绩评价、结业认证、招生选拔、管理运营、设施设备、提供书籍等[9]。法科大学院定期会进行自查和评估,以促进法学教育的有效开展。经过多年实践,日本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已较为成熟。
在招考环节,日本法律博士生源具有广泛性,兼顾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以及知识储备的多元化。法科大学院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包括在职人士,对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设置3 年学习年限,法学本科毕业生可缩短 1 年学习年限[10]。同时,选拔程序统一性与差异性并存,全国统一性考试与学校选拔相结合。此外,根据2019年第44号法律,新增第10条规定,法科大学院在入学选拔时,对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职人士以及愿意通过提前毕业或跳级入学的方式进入法科大学院的人员具有“优先考虑的义务”。如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对有3年工作经历者和理学本科学历者分别设置特别选拔程序[11],培养环节、课程的设置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的衔接,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理解能力、发现问题能力、法律分析能力、法律实践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教师由研究型教师和实践型教师组成。其中实践型教师指在专业领域具有实践经验并具有高水平实践能力的人,所占比例必须超过20%,其实践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双向与多向的辩论、问答、案例研究与实地调查等[12]。课程以小班教学为基础,其中基本法课程有50人甚至更少[10]。在教学内容上,法科大学院的课程分为基本法课程、法律实务基础课程、相邻科目课程以及高级课程。其中,基本法课程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实务基础课程包括法律专业技能、责任培养课程以及与法律实践相关的其他基础领域课程。相邻科目课程为法律相关领域的课程。高级课程包括尖端法律领域的课程。在毕业环节,法科大学院不以撰写论文为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而是要求学生获得包括实践学分在内的93个学分[10]。
(二)中外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基础的对比分析
我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法学院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整体掌握,尤其是以综合法律素质养成为目标的法学学士学位,以及以法学研究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此外,为适应社会对法律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需要,我国设立法律硕士学位,发展已20多年的法律硕士学位为社会提供了重要人才供给。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逐步呈现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等趋势。
从法学学位体系现状看,中美两国具有明显差异。美国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应美国和外国法律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13]399。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法学院对J.D. 学生的培养实现了规模化扩张和更加职业化的培养。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法学院教育侧重对案例的研究与实践的探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获得不以撰写论文为必要条件。中日两国在法律形式、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模式等方面有着很大的相似性[14]137-144。究其原因,中日法制发展从最初动力上都属于西方冲击,属于典型的后发型法律现代化国家。传统上,中、日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属于大陆法系模式,均注重成文法教育,以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的法学学士学位为基础学位。此外,从学位体系现状分析,两国都设置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且均较为注重法律的理论教育和研究。
(三)域外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经验的选择性借鉴
我国与美国、日本在法律体系、法学学位设置现状等方面存在差异。然而,同处于全球化时代背景,中外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基础仍具有类似性。对于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可选择性借鉴域外培养经验,以凸显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职业性和实践性特征。具体来看,应将职业性、实践性特征贯穿招生、培养和毕业各环节。在招生录取方面,重视学生的多元化理论知识储备,着重考察学生的应用能力,鼓励跨专业学生和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在职人员报考。在培养教育方面,重视师资建设,合理安排课程,依课程内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式兼顾研究型教师和应用型教师建设,同时扩大应用型教师比例,设置校外专家进校园机制。在教学内容上,突出职业素养的培养和专业能力的提高,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基本法课程、法律实务基础课程、相邻科目课程以及高级课程;除了主要课程的学习,还应重视论坛项目、讲座。在培养方式上,采用小而精的培养理念,根据学科性质采用研讨、模拟、问答等方式授课。同时,重视与实践单位的项目构建以及国际合作。在毕业考试方面,将可体验式学习和法律文书写作作为考核重点。
03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色定位
(一)法律博士培养的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面向
具备应用能力是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最鲜明的要求。与法学博士学位相比,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更注重理论与应用的结合,且偏重法律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培养的人才主要面向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部门的高级法律工作岗位。同时,法律博士学位与法律硕士学位在人才培养定位上具有一致的方向,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律博士应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前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法律博士还须具备独立运用科学方法、创造性地研究和系统解决司法实践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博士培养的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面向
复合型人才,一般是指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多方面复合的人才[15]70-74,90。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世界经济正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全球范围内科技创新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知识创新速度加快,科技变革加剧。“互联网 +”“大数据 +”“人工智能 +”“虚拟技术 +”“基因技术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由此产生了对知识复合、专业融合、实践能力强的新型人才的迫切需求[16]3-12。在法律领域,“法律 + 财税”“法律 + 互联网”“法律 + 人工智能”等知识技能的交融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法律实务中,人民法院越来越需要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科技、文化等其他学科知识,既懂中国法又懂外国法,既懂中文又懂外语的复合型法官;当事人在面对复杂法律困境时,往往也急需能够既精通法律,又掌握财税、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律师。因此,打破学科专业壁垒,供给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是社会和时代的必然需求。对此,法律博士因其长时间、多角度、全方位的知识积累,具有满足前述需求的可行性。法律博士的培养需以德法兼修为基础,结合高校专业特色和地理优势,构建社会科学内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间的知识融合学科体系。尤其是围绕全球化,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应加强国际法学与商法学、刑法学等其他部门法学的有机融合,并着力提升学生的外语水平,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涉外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
(三)法律博士培养的创新型卓越法治人才面向
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灵魂在于创新,在于超越现有经验在问题解决中贡献增量。对于法律博士而言,前期学习已完成对基本法学知识的掌握,在博士阶段则须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领域的创新与突破,这也是法律博士与法律硕士的本质区别。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中立法、司法、执法与守法等实践领域的不足,亟需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创新型卓越法治人才,这恰恰是法律博士应该重点攻关的方向。申言之,针对立法问题,法律博士应从立法者的角度深入思考,充分吸收本国立法历史经验,借鉴域外立法体例,对现有法律中的疏漏提出合理的弥补建议。如针对司法问题,法律博士应从法官、检察官等立场进行反思,避免机械化办案,将司法的原则性和能动性有机结合,有效传递人文关怀,实现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针对执法问题,探索严格执法与形式创新相适应,考虑执法教育效果的最大化;针对守法问题,从治疗式法学思维转向预防式法学思维,研究如何促进全民守法。
(四)法律博士培养的领军型法治人才面向
在法律实务领域,社会对人才集约化程度和团队协同作战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集体中的领军型人才作用日益凸显[17]85-86,105。法律博士毕业生在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多学科知识交融能力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且可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这使他们更能够在某一地域或团队中处于标杆性与引领性地位,这也是法律博士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法律博士不仅需专业过硬,具备出色的职业技能,掌握高端的知识和技术,而且应着重培养自身综合素质,锤炼组织能力与领导能力,提升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力争带领团队解决法律疑难问题和前沿性问题。作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保障,由法律博士铸就的领军型法治人才对于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与全民守法各环节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04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模式建构
(一)招考环节
1、招生对象
法律博士专业的招生对象应当包括两类,并根据招生对象的不同分为非全日制教学和全日制教学。一类是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另一类是应届法律硕士毕业生。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需要满足相关条件,证明其法律应用能力,至于具体应当满足何种条件,可从我国设立的专业博士学位中进行归纳借鉴。在我国设立的临床医学博士、口腔医学博士、兽医博士、教育博士、工程博士和中医博士六种专业博士学位中,教育博士与法律博士具有较大相似性。在招收条件上,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 5 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18]109-112。因此,结合法律博士的专业特殊性进行规定,招生对象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
(2)本科或者硕士阶段接受过完整系统法学教育;
(3)5年以上法律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
(4)具有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的法律工作者[1]。对于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评定,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评定,发挥合作单位的行业资源优势,即合作单位在考核环节中处于主要地位,其中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岗位上产出的优秀成果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将应届法律硕士生作为招生对象。法律硕士可为法律博士提供有效生源,使法律博士与法律硕士进行有效衔接,深化法律研究生的培养,满足人才培养的多样化需求。不过,学校根据自身优势与特色,可对招生条件进行细化或变通,规定招生对象应在本科或硕士阶段获得某种其他专业学位,例如为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可将获得较高的外语评级作为招生条件。
2、招考方式
对于法律博士可设置多元化招生选拔机制,其中生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招考方式的差异性。其中,对法律实务工作者与法律硕士应进行一定的区分。
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可参考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做法,对法律实务工作者设置特殊选拔方式。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满足上述四个招收条件后,应当通过复试进行考察,顺利通过复试者即为法律博士专业的录取者。基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在职情况,一般设置为非全日制教学。同时,基于法律实务工作者应用能力的优越性,也可选择全日制教学。
对于应届法律硕士毕业生,设置资料考察与考试双环节同时运行。资料的考察可参考美国J.D. 培养模式,考核本科和研究生院的成绩单、个人简历、个人陈述、推荐信、多样性声明报告。此后,由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进行严格的考试,通过传统的笔试加复试的方式进行招生,顺利通过者进行全日制教学。笔试应当包括外语测试和专业测试,其中外语主要考查与实践相关的专业外语的应用能力,专业课的笔试内容应与司法改革前沿和司法实践紧密相关,在形式上以论述题、案例题为主。
在初试通过之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设置统一的复试标准,内容包括外语口语和专业知识,考察外语口语运用能力和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能力。专业复试考官除校内教师外,还应包括校外导师,体现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考察,主要考察考生法学学科前沿问题及对实践前沿问题的掌握及研究现状的了解[19]74-88。
(二)培养环节
1、导师配置
法律博士培养能力的综合性决定了导师设置的多样性。因此,应探索建立双导师制度,同时将多元学科背景和较强实践能力作为导师遴选的重要考察要素。此外,建立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导师的长效制度。实现导师配置在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上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法律博士研究生对实践问题的反思、专业知识的掌握、应用能力的提升。其中,校外导师的遴选应优先在合作单位中考虑,利于合作单位根据工作能力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培养,也防止校外导师制度的虚化。
2、课程设置
在教师配置上,通过加强任课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博士课程质量。在教师选任上,应重视教师的多元知识背景,扩大应用型教师比例。同时,设置校外实践专家进校园机制,实现校内外教师联合教学。可参照耶鲁大学法学院将前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国务院官员、最高法院倡导者和首席执行官[5]加入教师队伍的经验,将立法、司法、执法、法治监督方面的专家及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和优秀技能的人通过全职或兼职的方式加入教师队伍。
在课程内容上,应围绕职业素养提升、专业知识掌握和专业能力高层次培养进行设置。具体的必修课类型应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其中,公共课程应着重进行课程思政建设,强化对高层次法治人才的德育功能。专业课程应在强化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学习的基础上,重点研讨法学学科的前沿问题、难点问题。实践课程包括法律文书的写作、模拟庭审、校外实践等。此外,可根据学生的兴趣与特长,在选修课中进行个性化培养方案的设置,充分发挥学生在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律方法中的优势,为学生展开创新性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在课堂之外,还应重视论坛、项目、讲座等课外教学形式。同时,通过开设法律博士研究生暑期班、短期工作坊,建立博士生国内外访学制度,搭建多层次、多学科研究交流平台。其中,暑期班的开设可参考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开展暑期全球商务法律课程的经验,邀请中国其他大学、海外大学、律师和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全球性法律问题为内容,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讲座并且组织讨论切磋,提升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国际化水平。
3、培养年限
从学制上看,各专业博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大体一致,学制实行弹性学制,三到六年不等[20]48-53,95。可根据教学形式的差异,设置不同的培养年限。通过参考各专业学位的培养年限,全日制教学由于实行集中授课或统一校外实践的培养方式,应设3年的培养年限;非全日制教学考虑到教学对象为非脱产在职人员,以线上教学为主,培养年限应为4年。此外,为保证平衡教学效率与教学效果,学生不得提前毕业,有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6年 [21]15-23。
(三)毕业环节
毕业环节是法律博士培养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应当对其法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严格进行把关。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校内外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对实践课程的要求应该落到实处,避免浮于形式。对此,应发挥校外导师对学生毕业实践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并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统一对毕业实践进行过程性跟踪考察与总结性量化评价。对于法律博士毕业论文,应当首先考察其是否做出独创性理论贡献,同时检验其是否创造性地研究和系统性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
05
结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类研究生学位,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有其独特的人才培养功能和价值定位。该学位类型旨在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迫切需求,因此在建构其人才培养机制时,应从满足法律行业的实际需要为目标,避免毕业生供给与社会需求产生脱节。从政策导向与岗位需求来看,法律博士应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领军型的卓越法治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博士在其招考环节、培养环节与毕业环节均应注重考量学生的知识转化能力、学科融贯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并据此制定具体机制。在未来,通过科学合理的培养过程,法律博士毕业生作为高精尖法治人才将成为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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